已结婚构成强奸吗

见过3个男人犯强奸罪,而且都是婚姻存续期间,看看他们是怎么被判强奸罪的。

一:感情破裂,人尽皆知,分居,无子女的情况下

男方和女方因感情破裂,未办理离婚登记,处于分居状态。并且两人情感破裂的事,亲朋好友都知道,父母也知道。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男方有事找女方协商,去了女方居住的房子。三杯酒下肚,夜色太美女人太温柔。

已结婚构成强奸吗图1

男方趁机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并且女方在家里安装了摄像头记录了这一切。女方一气之下,报警了,男人的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冤枉不?好像不冤枉!毕竟他去的是女方的家里,而且女方家里有摄像头,女方一直在反抗!这跳进黄浦江都洗不清。

二:离婚诉讼阶段

男方出轨,女方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已受理。在此期间还是婚姻存续的状态,但是两人名存实亡。于是有一天晚上男方约女方出来再协商一下财产分割,到了男方的家,也就是之前两人居住在一起的家。

已结婚构成强奸吗图2

聊了半天,聊得很愉快,一愉快男方就觉得竟然最后一次见面,那就来最后一次吧。说着说着就上手了,但是女方是有洁癖,认为自己的男人碰过其他女人就绝对不能在碰自己。可男方身高180,体重180斤,女方身高150,体重80斤,根本不是对手。被男方得逞了!在强行发生关系的时候,男方带着怨恨掐了女方的脖子,留下很深很深的手印。一结束,女方就报警了。最后强奸罪判了三年六个月。

三:协议离婚阶段

这一次是女方出轨,男方气不过,协议离婚,男方自己搬了出去。他在外面租了一个1000元一个月的房子,而女方还是住在之前他们买的家里,带着他的小孩。他嫌弃外面居住环境太差,越想越气不过,女人出轨,自己怎么搬了出来。于是半夜打开了门跑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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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看到女人穿着性感的睡衣睡在沙发上,想着女人出轨过,就有报复的心理,于是强行和女人发生了关系。结果,强奸罪判了三年。女方一直睡在沙发上,就是等着他回来。也是有摄像头拍照。因为在法律上,虽然没有办离婚证。但是感情破裂,女性的性自由权还是会得到保护,所以构成强奸罪。一边坐牢一边哭,说自己中计了,房子都赔给女方了!

结尾:强奸罪的主体是女方被强行发生关系,而强行发生关系的男性,可以是结婚证上的男人,也可以不是结婚证上的男人。只是一般婚姻正常,感情恩爱,法律不好终究。但是只要感情破裂,在分居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并且在有众多好友证明感情的的确确破裂,那女性的性自由权就不属于结婚证上的男人!

所以,感情破裂了,强行发生关系,也可以定强奸罪。但是,如果有小孩的,一般女方都不会报警处理。只有没有小孩,或者女方有新欢的情况下,在影响新欢感情的情况下,新欢得知的情况下,女方才会报警。

34岁男子宋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孙女士,并对其一见钟情。然而,孙女士却没有看上老实巴交的男子宋某,对待他的态度一直是不冷不热。

不过,由于男子宋某是拆迁户,孙女士的父亲为了获得拆迁利益,便想极力撮合这门亲事。最终,在父亲的再三逼迫下,孙女士迫不得已,只得嫁给了男子宋某。

然而,两人结婚的当晚,孙女士却拒绝圆房,男子宋某一怒之下,本打算用强,不过却遭到了孙女士的殊死反抗,男子宋某见状后,只得悻悻作罢。

而在之后的日子里,孙女士还是迟迟不肯同意圆房,男子宋某对此十分恼怒,并最终失去了理智。这天晚上,男子宋某再次提出了圆房的要求,而孙女士则像往常一样,严词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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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次,男子宋某并没有善罢甘休,他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孙女士按倒在床上,之后更是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不顾孙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面对跪在自己面前,含泪乞求原谅的男子宋某,倍感委屈的孙女士,并未选择原谅,在经过一番思虑后,最终还是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选择了报警处理。

而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宋某传唤到案。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男子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强行与孙女士发生关系的事实,不过却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

男子宋某认为,他与孙女士之间已经领了结婚证,两人属于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他作为孙女士的合法丈夫,怎么可能构成强奸罪呢?

已结婚构成强奸吗图5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宋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宋某采用强行按倒、殴打等暴力手段,不顾孙女士的反抗,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男子宋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此外,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从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虽然男子宋某是孙女士的合法丈夫,可是这一点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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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文却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给出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而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是指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本案中,男子宋某和孙女士显然并不属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男子宋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说,男子宋某其实并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作为合法夫妻,丈夫要求过夫妻生活,理当受到支持和认可,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生活既是一种权利亦是一种义务。

而这点虽未见诸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婚姻关系处于正常存续期间,夫妻生活的合法性便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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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婚内强奸存在吗?

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给出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也就是说,婚内强奸的确是存在的。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即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话,便会构成强奸罪。

而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如果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话,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会将丈夫以强奸罪予以定罪处罚。

当然了,法院会根据丈夫的行为,是否给妻子造成了伤害后果,或者是否存在虐待行为等,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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