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经过了三次演进。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民主政权对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新的整合和规范;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结婚符合一定的年龄要件,是婚姻关系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新《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姻较之前提高了两岁,这一变化有科学的考量,适当推迟男女结婚的时间,使他们把旺盛的精力贡献给学习和工作,对他们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都是有益的。
但是,我们也知道中国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国家,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人口稀少且大多生活在相对偏远落后地区,我国也划定了五个主要有少数民族生活的自治区。为了保证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和繁衍,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少数民族缔结婚姻的最低婚龄。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你是生活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且是女性,那么,恭喜你,十八周岁,想嫁就嫁吧,“法律爸爸”会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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