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一粟认为,女方名下的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1、法院已经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从题目所提供的内容来看,法院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既然女方不承担责任,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2、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女方与男方已经离婚,而房产又登记在女方名下,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既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女方对于男方债务又不承担责任。因此,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3、如果要执行女方名下房产,必须证明,他们离婚的目的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则可以请求确认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否则,女方名下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4、债权人应当未雨绸缪。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债权人希望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应当事先要求女方对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即所谓“共签债务,共同偿还”的方法。如果债权人不要求女方“共签”的,那么,法律有理由认为债权人已经放弃了要求女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原创文章,作者:小海棠,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dhaitang.com/baike/13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