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春节假期,主要内容是:
①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2月3日正常上班。
②学校、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③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其实,很多人产生了疑惑,根据《国务院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是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和2月1日上班。这样原定于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的工作日,被延长为春节假期,那么这两天假期应该怎么算呢?
首先要确定,这不是法定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
由于法定节假日遇到周六周日,要在工作日进行补假,因此我们通过调整两个周末等休息日四天,和法定节假日三天连起来,才形成了7天假期。
第二,1月31日和2月1日不属于周末休息日。虽然说2月1日确实是周六,但实际上这一周末休息日已经调到了春节假期休假。
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比如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需要周末营业的。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也就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式制度。这两个制度需要按照各地有关规定,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后,才可以实施的。
在这里面,实际上并没有找到有关新增的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什么假期的规定。
实际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是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虽然说《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所以,1月31日和2月1日这两天假期,只能作为普通休息日处理了。
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形,属于《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不过,相信在如此紧急的大势大非面前,人们会积极响应国家规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的。
最近一段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不断增多,为了防止感染人数增加,很多人都呼吁延长春节假期。
2020年1月26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现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三天假期,这是全国统一的放假安排,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假期延长并不是法定假日,而是调休,那么在这三天假期期间,如果有人因为特殊情况正常上班的,那就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的这个规定,如果在这三天延长假期期间,职工正常上班的,那么企业可以做出两种选择:
第1个选择、给员工补休三天,这里所谓的补休三天是指在正常工作日补休,而不是利用周末来补休。
第2个选择、直接按照两倍工资给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看到这可能很多人都有疑问,这个延长假期是国务院提出的,这不是法定假日吗?那既然是法定假日,不是按照三倍工资进行支付吗?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春节只有三天,其他假期都是属于调休的,并不属于法定假日,包括本次国务院做出延长三天春节假期也属于调休,既然是调休,那就要按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来办,而不是按照法定假日的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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